性犯罪——群恒承办案件
猥亵儿童罪
基本案情:
张某某猥亵被害人,被害人为张某某继女,案发时未满14周岁,张某某在半年内多次猥亵被害人。被告人明知其继女李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为满足自身性欲,先后多次在其租住的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某小区卧室上,向被害人实施猥亵。情节恶劣,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
案件难点:
由于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控辩双方对猥亵儿童罪的定性无异议,本所律师只能从量刑上为被告人辩护,因为罪名为猥亵儿童罪且有加重情节,所以在量刑上最少会被判5年。
案件结果:
主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认为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最终只判了5年6个月。
承办律师:周佳琪
猥亵儿童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之间在其租赁住所对三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实施猥亵行为,包括搂抱、亲吻、触摸臀部等肢体接触。被告人通过邀请被害人到家中玩耍的机会,实施了猥亵行为。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难点:
事件发展合理,无诬告迹象。三名被害人陈述可靠,虽然细节有差异(如具体动作描述),但与其儿童的认知和表达能力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且证据多,存在不利证据淫秽视频,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猥亵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董道松犯猥亵儿童罪,董道松的无罪辩解和辩护人的事实不清意见均未被采纳;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也被驳回(因罪行严重),根据其行为多次且多人的严重情节,量刑应当五年以上,但最终只判处两年六个月的罪行,属于有效辩护。
承办律师:程达群
强奸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驾车送被害人从绍兴回贵州,途经新昌县时入住宾馆标间(被害人要求开两间,被告人以设施差为由同住),被告人在房间内扑压被害人,捂嘴阻止呼救,撕毁连裤丝袜,摔砸手机并掌掴面部(致被害人因恐惧放弃反抗),被害人谎称购买卫生巾逃离报警,被告人当日被抓获。
案件难点:
我国刑法采“插入说”,不以射精为要件,被害人指认“部分插入”与被告人供述“尝试插入”相互印证,此外,被告人庭前所作供述非常不利,包括指奸行为已实质侵害性自主权等多个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形。我们律所律师主张主动停止系犯罪中止且无精液/处女膜新鲜损伤证明未插入难度较大。
案件结果
即使阴道拭子未检出精液(可能因生理期分泌物稀释),结合言词证据与行为逻辑,仍可认定插入事实。由于,被告人庭前所作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高度一致,当庭推翻关键事实直接导致法定从宽情节被否定。最终辩护人只为被告人争取到酌减6个月,最终判处被告人刑期3年6个月。
承办律师:程达群
强奸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成为男女朋友,被害人不满14周岁,所以构成强奸罪。被害人因其小学辍学,接触主播行业,相较于同龄人显的更加成熟,且其本人对实际年龄有所隐瞒,导致被告人陈某某在不知情且的情况下,误判被害人已年满十四周岁。此案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某某被以涉嫌强奸罪逮捕、起诉。
案件难点
辩护核心需围绕被告人“确实不知且不应知”展开,为量刑争取空间。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陷入认识错误,且该错误有充分、合理的现实依据。
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确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废除,但“明知”与否以及被害人的行为对于量刑仍有显著影响。
案件结果
经过详实、系统的证据收集和梳理,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中关于被告人陈某某陷入被害人年龄认知错误的关键事实,认可被害人因其生活经历和主播职业特质,在表象上足以使一般社会成年人误判其已超过十四周岁,且被告人并非疏忽大意或放任风险。
在充分释法说理后,陈某某认清行为后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我方律师团队,成功促成了与被告人家属和解协议,被害方对陈某某表示了谅解。最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承办律师:程达群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告人伙同黄国全、徐伟锋(均已判决)等人经事先预谋,组织介绍卖淫活动。分工如下:
黄国全通过散发招嫖小卡片给出租车司机招揽客源,徐伟锋伙同被告人负责安排卖淫女、收取嫖资并转账。其他同伙包括鲁晓远、贺景涛(负责散发卡片和望风)。
案件难点:
徐伟锋称“合作是黄国全与我谈的”,但又称“被告人知情并管钱”,因此公诉方认定被告是共同犯罪参与者,所里律师需证明被告人仅起辅助作用。
案件结果
律师提交婴儿出生证明及病例,突出家庭中子嗣刚满周岁需母亲照料,最终公诉建议1年6个月,法院判1年2个月,少判四个月。
承办律师:周佳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10月28日,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杭州市上城区租赁店面开设“保健养生店”,实际用于组织卖淫活动。店内招揽多名卖淫女从事口交、臀推等色情服务,向嫖客收取每次人民币360元或398元的服务费,卖淫女获得每次220元的提成。被告人作为主犯,负责租赁场地、招聘卖淫女、收取嫖资及分成;涂被雇佣后负责联系嫖客、接待到店嫖客及安排卖淫女上下钟。案发前,店内非法获利超过人民币7万元,其中仅4名卖淫女提成就达11万元以上。
案件难点:
公诉机关初始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起诉(较轻罪名,最高刑期五年),后变更为“组织卖淫罪”(较重罪名,最高刑期可达十年)。案件证据包括16名证人的证言、物证(租赁契约、支付宝记录)、电子数据(微信截屏、视频光盘)等,相当充分。
案件结果:
针对指控从引诱罪到组织罪,我们准备了法理论证,争论周行为更符合“容留”特,避免了重罪定性。此外,我们协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从宽依据。认罪认罚情节被用于从宽量刑(最终刑期五年,符合检察官建议),避免了更重处罚(组织卖淫罪法定刑期上限十年)。
承办律师:周佳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019年3月间,廖某租用织里镇迪迈大酒店房间,招募十余名卖淫女入驻,购买微信账号,安排“投号手”定位至酒店附近招嫖,覃某、被告人担任“键盘手”,通过微信谈妥嫖资后指引嫖客至指定房间,全案违法所得19万余元,累计组织10起以上卖淫交易。
案件难点:
案件持续时间长,涉及的人数多,主犯可能涉及十年以上的刑期。
案件结果:
我们为被告争取到最低刑期2年3个月,远低于主犯及覃某。
承办律师:程达群
组织卖淫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12月26日,在杭州市江干区伪装为安全门店面,进行组织卖淫活动,1000元(基础性服务)或1200元(升级服务),卖淫女与浴室五五分成。卖淫女需遵守固定上下班时间、请假需向妈咪报告、有穿着暴露要求。每日缴纳60元伙食费。2017年12月26日,警方现场抓获11名卖淫女及多名嫖客,查获账单、手机及避孕套等物证。
案件难点:
卖淫女人数达到“情节严重”标准(10人以上),控方基于账单(11个工号)主张达到情节严重,影响量刑幅度。
案件结果:
辩护人在辩护中强调从犯+初犯+坦白,请求判处缓刑。最终,通过专业辩护,挑战控方证据、主张罪名降格或刑期减轻,部分策略被法院采纳,显著影响最终判决,判处缓刑(唯一完全成功的量刑辩护)。
承办律师:程达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