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全案不逮捕案件
【基本案情】
本案犯罪嫌疑人系电气行业中的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于2025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移送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本罪主体适用范围扩大至民营企业相关人员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案件,受到广泛关注。犯罪嫌疑人面临可能被批准逮捕、长期羁押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风险。
【难点剖析】
法律适用新颖,缺乏明确裁判指引,《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此罪的修订适用伊始,关于如何具体认定民营企业中的“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及“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等核心构成要件,尚缺乏充分的判例与司法解释指引,定性争议巨大。
证据审查与事实定性复杂,案件事实交织着当事人私下经营行为与任职公司经营不善等多重因素。如何从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清晰界定公司损失的真正原因,并精准论证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本案定性的关键难点。
时间极为紧迫,如何在“黄金救援期”内迅速完成阅卷、案情分析、法律研究、撰写高质量法律意见、并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是对本所律师专业能力与工作效率的极限考验。
【律师贡献】
接受委托后,本所程达群主任立即组建团队,高效投入本案辩护工作,深入论证,提交精准法律意见。在有限时间内,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撰写了论证严密、说理充分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在于:
首先,当事人所经营的产品虽属同一电气广义行业,但在具体品类、功能、目标客户等方面与任职公司存在显著差异,不具备“同类营业”的实质同一性;其次,通过梳理公司账目、市场环境等证据,有力论证了任职公司的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源于其自身经营决策失误、市场变化等内部因素,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缺乏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虽然该承办检察官言辞犀利,语言多有不善,但程主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进行专业、理性的沟通,并及时提交关键材料,确保了辩护观点被充分听取。
最终,经本所律师团队不懈努力,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1月22日——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时刻,依法对本案作出“全案不逮捕”决定。当事人已于当日解除羁押,与家人团聚。此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本所在应对新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深厚的专业底蕴、娴熟的辩护技巧,也为民营企业高管在《刑法修正案(十二)》新规下的职务行为边界与合规风险防控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