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恒原创】职务侵占案:精准辩护,缓刑落地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至6月期间,某能源管理公司仓库管理员Z某、L某、W某经事先通谋,利用管理、经手原材料出入库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将公司仓库内某金属箔割破后,与其他正常货物一起装入货车运出厂区。Z某事先与货车公司运输司机J某通谋将某金属箔运输售卖至回收公司,销赃获款共计42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抓捕J某并从J某货车中依法扣押赃款16万余元。

J某家属委托我所担任其辩护人。我所高度重视此案,指派深耕刑事领域、具备丰富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经验的周佳琪律师承办此案。周佳琪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地判断出该案的犯罪定性应当为职务侵占罪,并非盗窃罪。经过多次辩护,成功将J某犯罪性质纠正为职务侵占罪,并在侦查阶段为J某争取了取保候审,使J某免受了羁押之苦,同时也给了J某家属极大信心!最终在周佳琪律师精细化的辩护方案下,J某案件获得缓刑判决的最佳结果。

 

案件难点:

本案是一起职务侵占罪却被定性为盗窃罪的典型案件,难点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J某属于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在本案中,J某作为外部单位货车公司的货车司机,虽不是受害单位即某能源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但其有金属箔的运输、销赃犯罪情节,达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与盗窃罪的客观层面较为契合。但J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受害单位财物的故意,仅帮助Z某等人运输、销赃,起到的是帮助犯的作用。

二、J某主观恶性大还是小?

公诉机关就本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J某伙同Z某,借助Z某在某能源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司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J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J某主观上明知Z某的侵占意图,仍参与共同犯罪,具有明确的共同犯罪恶意。

三、J某是否具备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本案中,J某参与的是运输、销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J某此前也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人身危险性低。案发后,J某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退赔全部非法获利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专业应对:

我所周佳琪律师在接到J某职务侵占罪案子后,立即核实案件事实,与J某及J某家属详细了解案件经过,梳理案件的证据链条,准确识别案件并精准纠正案件的定性错误,快速找出案件的矛盾点,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

第一,J某犯罪定性应当为职务侵占罪,不是盗窃罪。在本案中,J某作为外部货车司机,不属于受害单位工作人员。J某没有与Z某等人预先通谋,主观上没有非法窃取受害单位财物的故意,而是在Z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侵占行为后,参与到运输、销赃的辅助环节,是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

第二,J某系被蒙骗且迫于压力参与犯罪,其主观恶性小。J某是乙方货车公司的运输司机,日常工作为接受甲方即某能源管理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调度与安排。Z某蒙骗J某运输的货物是废旧金属箔并表示“上面的都知道”,J某误认为是内部默许处理,J某主观上对Z某等人侵占一事不明知。加之J某担心生计受影响,亦不敢提出质疑、不敢拒绝。

第三,J某具有充分的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J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不仅主动退赔所有非法所得,还承担了乙方货运公司需赔付某能源管理公司赔款金额的60%,充分弥补了某能源管理公司在该案中的经济损失。J某未参与Z某等人的预谋、切割、变现等核心环节,仅提供运输帮助,是次要、辅助角色。J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胜诉结果:

我所周佳琪律师凭借扎实专业功底与严谨辩护逻辑,为被告人J某量身打造精细化辩护方案。其专业辩护意见得到检察院、法院的充分采纳,成功为J某争取职务侵占罪的罪轻处罚,最终获得缓刑判决,实现最优辩护效果。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充分彰显了周佳琪律师的专业辩护能力,更是对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专业素养的有力印证;同时,该案的办理过程与结果,切实体现了律师在督促司法机关精准适用刑罚、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与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重要价值与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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