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0日,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引发关注。当日,龚某某驾驶货车超速行驶至路口时,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张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龚某某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在稍后打电话报警。但报警后,他选择弃车离开现场,还关闭了手机。不过,在当天晚上,龚某某主动投案。

在责任认定方面,交警部门认为龚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而“弃车离开现场”这一行为,被直接作为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依据,张某某则负次要责任。

二、辩护难点:

(一)逃逸性质认定争议

对于这起案件,控辩双方有着不同的主张。公诉机关指控龚德田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认为其存在“逃逸”这一加重情节,建议对其量刑3至4年。辩护人则否认其有逃逸行为,表示其当时是暂时离开现场,并不存在逃逸行为,且事后主动投案,与典型逃逸存在差异。

(二)逃逸行为多次评价:

交警已将其“弃车离开”行为作为入罪要件,若法院再将此行为认定为“逃逸”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格至3-7年),涉嫌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三)检察院量刑问题

虽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但若逃逸加重情节成立,可能抵消从宽效果,最终判不了缓刑。

三、辩护策略:

(一)核心法律逻辑

切断重复评价:强调“离开现场”行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已被作为入罪依据,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司法指引,不得再次作为“逃逸”加重情节重复评价。

(二)消解逃逸主观恶意

举证离开现场系因人身安全受威胁(现场易引发冲突),且事后主动投案,主观上无长期逃避追究的故意。

(三)放大从宽情节效力

突出强调自首及时性、全额赔偿获谅解等情节,主张其悔罪态度显著降低社会危害性。

(四)程序性质证

质疑责任认定书的逻辑:若排除“离开现场”因素,仅凭超速不足以认定主要责任,削弱控方指控的强度。

四、成功辩护:

虽认定离开现场构成“逃逸”,但是,帮助被告人撤销重复评价,交警部门将离开现场作为认定主要责任的依据,该行为已是入罪要件。原判再将其评价为“逃逸”加重情节,属于重复评价,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否定“逃逸”加重情节,将法定刑档从3-7年降至基础档(3年以下)。并且保留了自首、赔偿谅解的从宽效果,实现罪责刑实质均衡。

最终量刑获得大幅减轻,因重复评价被排除,改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较一审3年缓刑4年,实刑减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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